花29.9元就能看数百部微短剧?公司损失8000余万元,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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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城的华夏文化园里,一个剧组正在拍摄古装题材的微短剧。(摄影:方圆记者 张哲)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微短剧谜小李偶然发现

在某短视频平台的一个小程序中

只要花29.9元就能购买

“网剧短剧素材完整版”课程

打开课程里的百度网盘链接

可以看500多部短剧

不仅如此

网盘内还会有新的短剧更新

让小李这样的剧迷直呼过瘾

要知道

平时看微短剧是需要付费

或者充值成为会员的

完整看完一部微短剧需要花费上百元

不过

这种低价看剧的途径究竟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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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直播间“带货”被抓

负责“带货”微短剧的女主播名叫露露,此前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播斗地主,引导观众通过链接下载斗地主游戏。但因为业绩不佳,工作室老板让其改成直播卖微短剧。

每次开直播,露露先在直播间里播放一些当下网络上比较火的微短剧吸引观众,虽然来来回回播放的都是《回到古代当太监》《回到古代当太子》《回到古代当女帝》等短剧的“高燃”“爽点”片段,但还是吸引了不少人进直播间。

当直播间人数增加到100至200人的时候,露露便开始按照电脑上编辑好的“话术”说话:“家人们,主播这边有总计500部短剧,一共只要29.9米(米即元,网络用语),别的地方看剧大多都是100多米一部,29.9米还是非常实惠和优惠的。”

观众购买后露露就把他拉进粉丝群,然后把另外一个可以进百度网盘看短剧的链接发在群里。每有一位观众购买,钱会付到小程序里工作室的短视频平台账户里,就算露露卖出一单。

不过,露露刚直播了两个月,就被警方抓获了。2023年4月末,东知文化传媒公司(简称东知文化)向浙江嘉兴警方反映,有多名电商平台主播通过网络销售传播其公司出品的微短剧数百部,包括《前夫请克制,我们离婚了》《美女老板求放过》《厉总夫人罪不至死》《快离婚我要回家继承亿万家产》《回到古代当侍卫》等,严重影响了公司主营业务。

据了解,东知文化主要经营项目是与一些热门的小说作者或者授权的平台合作,将小说拍成短剧,或者是通过自己公司名下签约的编剧编写的剧情拍摄短剧,然后将短剧上架至短视频平台播放。公司的盈利方式主要是来自短剧的付费观看或者是成为公司的会员收取相应的会员费用。

从2022年起,东知文化发现其上架在短视频平台的短剧被大量盗版。很多的网络账号在未获得东知文化授权的情况下,在网上擅自发布其拥有著作权的短剧作品,并以此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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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盗版微短剧伪装成视频课程

接到线索后,嘉兴市、南湖区两级公安机关开展联合研判,发现了一个通过网络平台小程序非法销售传播侵权影视短剧的犯罪团伙,且已经形成稳定的小程序运营,侵权影视短剧上架、销售的一体化黑色产业链。

两级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历经70余日缜密侦查,基本查清了涉案人员信息和犯罪网络架构。

原来,在2023年3月底,高方和谈环宇合伙开了一个直播工作室。在嘉兴市南湖区租了房子和设备后,两人从亲朋好友里找了几个年轻小姑娘来当主播卖微短剧。而这些盗版微短剧主要在朱至云团队开发的电商小程序上出售。

拥有视频课程资源的人在团伙内部被称为“老师”,入驻小程序即可上架视频,随后“老师”聘请直播带货主播开始在直播间内销售视频课程。

不过,盗版剧很快被平台发现并强制下架。为了通过平台审核,高方专门录制了时长20多分钟的视频剪辑教学课程上传在对应的课程里面。并制作了剪辑课程的封面,名为“短剧网剧二次原创中视频”“剪映剪辑教程”“网剧短剧大全素材”“网剧短剧素材完整版” “网剧素材大全”。

在利益诱惑下,朱至云招募了大量销售微短剧的“老师”入驻,把盗版微短剧以“影视剪辑运营实操课”等名义出售,大肆销售侵犯东知文化著作权的数百部微短剧。观众在主播的推销和介绍下,也会提前知道购买所谓的“课程”就是微短剧。

高方记得,小程序里穿越剧、逆袭剧等爽剧卖得很好,比如《回到古代当太子》《回到古代当太监》,几乎没出现卖出的链接被投诉或买家要求退款的情况。

2023年7月至8月,嘉兴市、南湖区两级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黑龙江、吉林等6省12地集中收网,抓获涉案人员27名,捣毁工作室8处,查扣大量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打出声势。

经初步查证,该犯罪团伙非法获利500余万元,间接造成东知文化营收损失8000余万元,严重侵犯了东知文化的合法权益,阻碍微短剧市场正常发展。据悉,此案是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在微短剧领域破获的首起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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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业态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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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横店影视城里拍摄微短剧的剧组数量激增。华夏文化园成为古装微短剧拍摄的主要场所之一。(摄影:方圆记者 张哲)

2023年3月以来,朱至云在明知高方等人未经网络影视剧集著作权人的许可、短视频提示违规的情况下,仍允许网络主播使用其开发的小程序,将网络影视剧集包装成网络视频剪辑课程的形式对外销售,并通过百度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非法复制网络影视剧集给消费者观看或者下载。朱至云提供小程序供他人销售网络影视剧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25万余元,违法所得6.9万余元。

2024年3月底至4月初,南湖区检察院相继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高方等人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露露等女主播作出相对不起诉。对朱至云的行为,检察院认为,朱至云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向社会公众出售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影视作品提供技术帮助,非法经营数额22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4月,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朱至云提起公诉。

“微短剧风头正盛,属于新兴业态,对该领域的侵权犯罪治理,由于同类型案件较少,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一开始在案件定性、取证方式、数量认定等方面也碰到一些新挑战。”办理此案的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宓静叶和李嘉程对《方圆》记者说。

第一个遇到的就是案件定性问题。传统盗版时代,侵权人往往是采取盗版光盘的方式,翻拍、复制他人制作的视频剧集,而此案中嫌疑人却是先将微短剧保存在网盘中,再通过分享网盘链接给消费者的方式,让消费者自行在线观看,或者保存至自己的网盘中下载、观看,两种作案手段类似,都是对外出售未经授权的视频剧集。

但是出售盗版光盘一般认定为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本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犯罪?”这是检察官在办案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李嘉程看来,光盘系有形载体,传统盗版光盘由盗版源头制作者一次性制作而成,行为人从源头制假者处购买后单纯出售盗版光盘,而没有翻拍、复制、刻录光盘的,可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过在信息时代,以有形载体呈现的盗版光碟慢慢消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盗版视听作品却日益猖獗。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嫌疑人通过分享网盘链接的方式对外销售侵权微短剧,每销售一次就要对网盘内的所有微短剧进行复制,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

东知文化拍摄并制作的微短剧,往往先与剧本著作权人签订了合同,从而获得剧本著作权,然后把剧本拍摄制作成微短剧,因此,东知文化既属于著作权人,也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

“因此,本案适用刑法第217条第(三)项,即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李嘉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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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微短剧数量如何认定

在取证上,检察官们一开始也面临困难。

提前介入阶段,根据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嫌疑人的网盘内有数百个文件夹,含有上万个短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报案的只有我们南湖区的企业,面对海量微短剧剧集归属不同传媒公司和不同著作权人的情况,如果要一一查找确认具体的著作权人,无异于‘大海捞针’,效率低下。”宓静叶说道。

“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许多证明是公诉人无法接触到的,如果仍然强调认定犯罪嫌疑人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一方全部承担,那么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李嘉程认为,要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必要适当调整举证责任。

经过分析研究,李嘉程和宓静叶认为,可以采取“倒置举证”的办法。根据202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东知文化就其被侵权的微短剧出具了‘系侵犯著作权的盗版影视作品’的认定意见,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所传播、销售的微短剧来源于网上购买、好友分享,不能提供任何关于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材料,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对涉案微短剧均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宓静叶分析道。

此外,基于微短剧的特点,此类作品侵权数量的认定也和常见的影视作品不同。李嘉程和宓静叶认为,在微短剧侵权数量认定上,要具体分析。

“对于网络销售侵权微短剧案件,传播的侵权作品的部数或者件数,是重要考量因素,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定罪的依据。”李嘉程告诉《方圆》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其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作了比较清晰的说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500件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2500件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部电影作品时长约1.5小时至2.5小时,所包含的内容丰富完整,1集电视剧也有完整的片头和片尾,数量上较易认定,然而无论从时长还是内容完整性上来看,微短剧不同于电影和电视剧,需具体分析。”宓静叶说,“微短剧每集仅能体现几个片段,需要多个短视频相互连贯才能表达出整个剧情,多个短视频剧集总共时长才相当于一部电影,因此在侵权数量上将1部完整的微短剧作为1份较为合理。”

“面对嫌疑人网盘内上万个短视频,如果机械地认定数量为上万部,显然不合适,因此本案认定微短剧数量时是按照网盘内独立的剧集文件夹来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的。”李嘉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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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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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现代场景的微短剧拍摄现场。(摄影:方圆记者 张哲)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了企业的心血和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守护企业创新的信心和热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剧、微短剧的兴起,影视产业更加多元化,影视版权侵权问题频增,逐渐向规模化、组织化、隐蔽化发展,新型犯罪形态层出不穷,并形成黑灰产业链。因此,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综合履职,是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办案中,南湖区检察院依托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引导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的知识产权诉前调解工作机制,促成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损失与被害人东知文化达成和解,追赃挽损60万余元。

“下一步,我们还要做优增值服务,促进纵深保护。”李嘉程表示,接下来将积极对接涉案企业,量身定制“法律服务包”,助力企业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努力推动企业在好内容与好收益之间实现正向循环。

比如建议企业拓宽思路,鼓励其开展作品登记,并在登记时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让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许可条件和许可费用来传播其作品,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建议借鉴视频指纹等识别技术,对于未经许可的复制,使用哈希值、视频指纹等辅助技术保护版权。

根据计划,南湖区检察院还将和主管部门沟通,建议主管部门与各大视频平台开展良性互动,既要督促视频平台严格审查微短剧上传用户的授权情况,也要主动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共同努力净化微短剧市场生态,建立起更为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保护微短剧创作者的“思想产权”。

“我们认为,要不断加强微短剧领域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引导正能量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推动微短剧产业健康发展。”李嘉程说。

(文中涉案企业、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7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数百部微短剧被侵权,制作公司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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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肖玲燕王丽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刘亚

通讯员丨杨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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